法律英語專業術語的特點及其翻譯
作者:袁華平
來源:《校園英語·下旬》2014年第10期
【摘要】對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,要求大量翻譯外國的法律、法規,法律文本的翻譯不
可避免地要解決術語的翻譯問題,而法律術語翻譯是一種法律轉換和語言轉換同時進行的雙重
工作,法律術語的翻譯是法律翻譯中的難點。探討法律術語的特點,有助于對翻譯中經常遇到
的情形提出不同的翻譯方法。
【關鍵詞】法律術語特點翻譯
近年來,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加快,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獻被譯成外文。由于我國法
律制度還沒有完全與國際接軌,為了更好的參與到國際社會的政治經濟活動,需要大量翻譯外
國的法律、法規,以便于學習借鑒。從事過法律翻譯工作的人都能體會到在翻譯這種特定目的
文本時的種種困難,其中必須面對的一個障礙是術語的翻譯。因此,對法律文本的翻譯不可避
免地要解決術語的翻譯問題。因此,為了提高法律翻譯的質量,有必要在了解法律術語的特點
的基礎上探討其翻譯的出路。
一、英漢法律英語專業術語的特點
1.詞義具有明顯的專業性、排他性。法律文本中的法律專業術語,僅僅出現在法律語體
中,并使法律語體與其他語體如文學作品、科技作品和新聞報道等有十分明顯的區別。因此,
在具體運用過程中,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對其有統一的解釋。法律專業術語的專業性主
要表現在兩個方面。一是每個專業術語所表示的都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,在使用時其他任何
詞語都不能代替。二是某一個專業術語即使在民族共同語種屬多義詞,一旦進入法律語言作為
專業術語出現時,也只能保留一個義項。
2.詞語的對義性和類義性。詞語的對義性是指詞語所表示的概念在邏輯上具有一種矛盾或
對立的關系。法律工作必須借助一組表示矛盾、對立的事物或表示對立的法律行為的詞語來表
示各種互相對立的法律關系,法律專業術語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的對義詞。如:plaintiff和
defendant,right和obligation等。同時,由于法律所面向的是整個社會,其調整的對象是全體
公民、法人、機關、團體等各種各樣的法律關系,而表示這些法律關系的概念必然有大有小,
有數有種。在使用這些概念的過程中,為了明確其外延的范圍,就要從不同角度、不同層次上
根據其各自的屬性進行門類的劃分,用適當的詞語加以確定,以避免理解上的任意擴大或縮
小,從而產生了不同層次上的屬概念和種概念,而表示這些概念的詞語就是不同層次上的類義
詞。如:“car(小汽車)”、“bus”、“truck”、“train”等都屬于“vehicle”類的類義詞。
3.使用上的變異性。變異性指的是術語的使用與民族共同語的語言習慣有所不同。如“不
作為”、“不能犯”這兩個法律術語,在民族共同語中,“不笑”、“不能”、屬動詞詞組,在句子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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